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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执法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执业许可证和受理行政复议等事宜。 (三)协调社会各种力量,组织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健康促进、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倡导全新健康理念,提高市民生命和生活质量。 (四)实行辖区内卫生全行业管理,规范全市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组织评估卫生机构的质量,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各项预防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五)贯彻执行中医政策和中西医结合方针,发扬昆山中医、中药特色,继承、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 (六)依据国家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技术、质量标准,对全市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和化妆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等健康相关产品;对水、空气等涉及人体健康的自然资源实施卫生监测与检测。 (七)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在相关部门配合下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八)依法实施执业医师资质认定、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等工作。实施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九)加强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合理安排与使用卫生事业经费;建立政府购买公共卫生产品的机制;宏观指导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经济核算管理与财务审计。 (十)制定全市医药卫生科研计划与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及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促进学术交流。负责指导全市医药卫生类学术团体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国家公务员的保健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及实施方案;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卫生外事工作,组织进行医药卫生科技国际交流和合作;组织医学卫生人才对外交流。 (十三)负责制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药事和临床药学管理与研究。 (十四)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十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参保病人的转诊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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