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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新闻通稿

 

    爱国卫生运动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贯倡导,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开展社会卫生工作的方式。半个世纪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许。爱国卫生工作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为重点,以健康教育为先导,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通过建设卫生城市、卫生村镇,整治城乡脏、乱、差,改善社会环境卫生和投资环境,提高城乡品位。通过动员全民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摒弃陋习,树立讲卫生,爱清洁,讲文明,树新风的良好风尚。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爱卫会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爱卫会作为各级政府的协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各个相关部门,围绕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城乡环境卫生条件的改善,组织开展广泛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在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创建卫生城镇、城乡除“四害”及控制吸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预防突发性非典、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及救灾防病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社会大卫生工作的作用。     虽然我省的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低,在全国处于倒数位置。农村卫生厕所普及任务艰巨,全省约有600多万农户没有用上无害化卫生厕所,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二是城乡卫生基础设施滞后,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 “五小”一直是卫生创建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三是城乡除“四害”缺乏专业队伍和有效的防制手段。四是健康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城乡居民没有养成卫生文明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随地吐痰、毁坏公共卫生设施、吸烟不注意场所等现象随处可见等。因此,制定《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范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社会大卫生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适应全社会树立公共卫生观念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的安排,2004年8月,卫生厅就向省政府法制办申报了爱国卫生工作立法计划。爱国卫生条例立法计划被列入了省政府法制办2005年立法计划实施类,列入省人大2005年调研论证类和2006年实施类。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财政、编办、建设、水利、教育、旅游、药监、农委、环保、工商、林业、交通、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征询有关专家意见。会同省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省卫生厅先后赴阜阳、芜湖、合肥等地进行专题立法调研,赴外省进行考察学习,召开立法协调会和立法论证会。在广泛吸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借鉴外省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条例建议稿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2005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报省人大三次审议。在省人大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 2006年2月1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分组审议;4月18日,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分组审议;6月25日,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分组审议。现在,根据三次审议代表们的建议,条例草案已经修改完毕,并获得颁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颁布的条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充分考虑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新型传染病防控;二是与时俱进,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可及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在突出政府统一领导前提下,强调了爱卫会的统一协调性、社会的广泛参与性和成员部门职责的落实;四是加强了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加大了爱卫宣传教育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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