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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厅【2001】50号)的要求,省直有关单位对与贸易有关和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一批与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一致的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等18个省直单位首批废止了291件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目录及文号如下:
省卫生厅废止8件 1、安徽省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卫防【1991】66号 2、安徽省水处理剂(器)卫生管理办法卫法【1993】140号 3、安徽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法【1994】189号) 4、安徽省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法【1995】29号 5、关于颁发《安徽省个体开业医生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1】卫医字第173号 6、关于开业医生审查发证和管理工作的几点补充意见医字第313号 7、关于发放《安徽省社会办医注册证》的通知卫医【87】字第047号 8、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格认证的规定》的通知卫防【199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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